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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6

为进一步改善曹县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曹县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曹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来曹县投资的县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7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条 对进入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县级以下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全免;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手续,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到“一口办理、全程代办、优质快捷”。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不经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县(青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六条 新进境外项目的投资额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七条 各乡镇招商引资时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乡镇)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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