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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

| 招商动态 |2017-09-04

郓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制度体系,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郓城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加大工业用地供应支持,年度计划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照每亩10万元(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缴纳。

第三条对有基准地价地区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四条对本企业利用旧厂房、厂区进行升级改造的,免除各项审批费用。

二、财政政策

第五条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上级预算内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县级预算内相关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设立招商引资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

1、专项资金的筹集,从上一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和税收收入县级财政中筹集。

2、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经济开发区新投资项目的“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奖励,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根据新落地企业前三年对地方财政税收的贡献额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第一年按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予以扶持,第二年按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第三年按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

第八条对招商引资企业,首次年度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入库税金总额的2%给予总量奖;对入库税金已超过10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6%给予增量奖。每个企业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税收政策

第九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条企业从事公路、铁路、电力、水利、城市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实物资产并同时转让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第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所有涉企价格认定全免费。

第十五条涉企服务价格执行有区别的收费政策,对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50%执行;对传统服务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60%执行;对房地产企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70%执行。以上各类调整后的价格高于现行价格的,一律按现行实际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对新投资项目的水、电、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负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省重点的项目,水、电、气使用价格享受10%的优惠;符合本地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的项目,水、电、气使用价格享受5%的优惠,优惠部分由价格调节基金解决。

五、人才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的,每引进1个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对企业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博士后津贴,并择优提供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八条优先筛选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培训。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组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培训,到行业内优秀企业实地参观学习。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对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对当年扩大主导产业生产规模、用工规范的企业,优先享受用工服务、用工推介、技能培训、评先评优等支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一年,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可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影响单位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二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六、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新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机制,前期由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家县直部门(单位)负责项目手续办理;建设过程中由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新投资拟落地项目由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集中并审联批,提前对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务审批实行“容缺审批”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核心要素齐全,可容缺要素欠缺的审批申请,先行受理,容缺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经济开发区对落户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公共配套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供电公司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用电服务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生产用电。

七、其他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符合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际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财政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或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二条外来投资商、高层次人才落户“零门槛”,子女入托、就学享受城区最优择校权。

第三十三条对来郓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及单体项目投资过5亿元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县产业集聚区内新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农业、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电商产业园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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