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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人注意了!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出台,快来看看你需要吗

| 招商动态 |2017-07-10

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单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设立(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入驻园区自建项目或5000万元以下入驻园区工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盘活嫁接闲置企业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并满足以下两条,适用本政策。

(一)工业项目或总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域、不改变在本县域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工业项目还应达到“两符合”、“两具有”和“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具有较好的效益和前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美元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三条:工业项目土地政策

投资过亿元的项目、投资过5000万元入园区自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投产运营,并且经有关部门评估,达到合同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将土地摘牌价格的1/3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工业项目经营税收政策

投资过亿元项目并按合同约定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年度税收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投资过5000万元入园区自建项目投产后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投资5000万元以下入园区项目投产后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改、股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地方留成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可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当年达不到的,不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特别重大项目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1、适用对象。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纳税贡献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

2、政策依据。凡国内县级以上政府正式出台的促进招商引资、推动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实施办法等,我县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执行。同一项目只可选择单地的单个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3、决策程序。第一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第二步,由项目会审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出具会审意见;第三步,提交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对项目进行讨论决策,出具会议纪要。

第七条:鼓励项目入驻产业园区,享受园区区域性评价成果、基础设施配套、餐饮住宿及专业管理团队市场化运作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过5000万元的仓储物流项目,参照过亿元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九条:本县域内法人自本政策实施后,再在我县扩产膨胀项目和盘活嫁接闲置企业的工业项目的,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十条:投资过亿元旅游项目参照过亿元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投资过500万元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若干规定》(单发【2013】19号)优惠政策。企业高层次人才和外来投资者的配偶、子女,需随迁随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帮助其在县内联系接收单位。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上学,可在县内优先择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单县的若干意见》(单发【2016】7号)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返乡创业人员享受《单县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项目约束和退出机制

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园区管委会、审计、规划、国土等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扶持政策。对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的项目,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未按合同约定投产达产、造成低效闲置的,解除合同并且依法依规收回。入驻产业园区的项目,按园区退出机制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环境保障政策

1、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县级领导”全程服务机制。

2、对落地项目各类手续办理,实行全过程跟踪代办机制。

3、对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实行联审联办机制。对入驻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产业集聚区,手续不出园区就可办理。

4、实行问题督办机制。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办公室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问题交办单,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5、 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对产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确需进入县产业园区履行公务,须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批同意。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检查,如发现一般违规行为,只纠章不罚款。

6、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招商引资企业自备车辆及为其运送货物的其它车辆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发放绿色通行证并备案,交通、交警及城管部门对以上车辆的轻微违章行为,只纠章,不扣车、不罚款。

7、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对各类收费列出清单,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对委托的招商人员发放“单县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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